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王**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及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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