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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威海临港**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威海临港经济**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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