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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志强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陈志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被告向**提交答辩状。经审查发现,本案诉争的房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花园1区81号楼604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转移登记而起诉的案件,该类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案件的管辖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威海**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威海**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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