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荣成市成**村民委员会与荣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王**、王**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及李**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烟台**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南京凯**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威海云顶国际**限公司城建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赵**与威海市文登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桂**与威**登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威**登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宋*与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