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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威**登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桂新涛诉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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