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桂新涛诉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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