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芳诉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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