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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威**业局、第三人威海市信访局等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与被告威海市农业局、第三人威海市信访局、第三人乳山市信访局、第三人乳山市农业局、第三人乳山市诸往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乳山市**民委员会行政登记一案。经审查发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替代威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违法,要求判令被告将果园林权证办成耕地证违法;要求被告纠正错误的土地承包权证;要求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享有的口粮地和果园的土地承包权进行确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土地及果园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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