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东平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原告翟清峰诉被告泰安**理局、第三人席琳琳房产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宁阳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嘉祥县人民政府、嘉祥**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荣成市成**村民委员会与荣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荣成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王**、王**与被告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及李**房屋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烟台**有限公司与乳山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诉威海临港**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