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诉邹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位某某与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潍坊**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子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嘉祥县民政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侯*与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高密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子来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