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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邹城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燕诉邹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诉是对自己依法享有诉权的处分,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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