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位某某撤回对被告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张**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高**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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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子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邹城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子来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济宁市**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