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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某与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位某某撤回对被告曲阜市某某局及第三人曲阜市**有限公司、曲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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