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诉被告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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