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青州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青州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有待获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