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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就王**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刘**、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作出(2014)潍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裴**、孙**,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刘**及三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省**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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