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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昌诉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曲*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随后原告向本院邮寄了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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