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曲*昌诉被告招远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马**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曲*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随后原告向本院邮寄了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孔旭静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包**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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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9董*撤诉裁定书
马**与青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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