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被告莱阳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第三人董帅帅住址不详无法送达开庭手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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