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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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