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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包**与被告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原告起诉状载明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对烟房权证福字第F005686号房屋产权证书中房屋面积依法予以更正”。该产权证书项下房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218-A20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故应由烟台**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烟台**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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