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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孔旭静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孔*静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孔昭镨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二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徐**、孙*、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曲乐业、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曲庆玖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所诉房屋涉及析产、继承等民事争议,该民事争议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法中止了本案的诉讼。2015年5月12日,原告孙**、孔*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孔**撤回对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烟台市牟平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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