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闵某某与青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闵*某诉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闵*某之子闵*以“其父已于2012年去逝,由其代为签字起诉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闵*某之子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