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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青州**管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武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公司工商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松诉被告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武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行政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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