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松诉被告青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王**、第三人武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行政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刘**与青州市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安丘**装厂与安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烟台**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闵某某与青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青州**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民事裁定书
张**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段**与青**政局、第三人巩继春婚姻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张**、王*与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高**等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