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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等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王**诉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翟**,第三人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图幅号410728-11-5-02土地证书80号南北17米,东西18米集体土地使用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证与孟岗乡审核宅基地规划图不一致,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410728-11-5-02土地证书80号南北17米,东西18米集体土地使用证,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王**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孟岗乡纸坊行政村位占自然村,二原告均是非农户口。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魏**、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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