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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