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禹州**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上诉人田**诉长葛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朱*青诉被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杨朝茗、陈**、郑**、禹州市三都天泉**公司不服行政登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吴**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席红菊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席红菊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马**因被上诉人马**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袁**与漯河**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中国建设银**河路支行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政管理局、李*与被上诉人袁**及原审第三人宋**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红晓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