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青诉被告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杨朝茗、陈**、郑**、禹州市三都天泉**公司不服行政登记一案,我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青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