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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莲诉长葛市**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八七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和原审被告长葛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和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张**持有长集建(1999)字第9914010701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被上诉人八七居委会认为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涉土地应属于集体所有,上诉人取得该证未经被上诉人依法报送、审核等程序。同时,原审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原审被告长葛市均对本案所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异议,并同意被上诉人八七居委会撤销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争议应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先由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撤销张**持有的长集建(1999)字第9914010701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长葛市**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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