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诉长葛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田**上诉称,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国土资源局、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等为第三人潘**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该证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严重违法现象。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由中院或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撤销被告违法为潘**发放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之一为长葛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鄢**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