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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因被上诉人马**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被上诉人马**诉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被上诉人马**分别以双方已达成协议,矛盾已解决,为减少诉累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马**之间的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撤回起诉,一审判决不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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