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红晓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朱阁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田**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倪*胜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朱阁镇人民政府、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