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许昌**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袁**与漯河**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与中国建设银**河路支行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政管理局、李*与被上诉人袁**及原审第三人宋**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林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义马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诉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陕县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殷东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