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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许昌县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许昌**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许昌**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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