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诉被告义马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刘**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梅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郭**诉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陕县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崔**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殷东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美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户口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县人民政府、王**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孔*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