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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诉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对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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