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申请撤回对睢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原告周*云与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陕县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林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殷东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美诉被告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户口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义马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温县人民政府、王**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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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胜诉被告禹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孔*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