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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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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