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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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