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路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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