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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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