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孙*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韩*不服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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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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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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