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某某不服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让房管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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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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