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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以所诉撤销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2011)第230号宅基地使用证不存在,且第三人王**所持有的土宅字(2011)第23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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