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丘县**易中心与武**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丰贸易中心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丰贸易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中华,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卢*、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初字第10-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王*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