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苏**,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王**所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于1987年7月17日颁发,已超过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