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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东**区居民委员会二组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水县东**区居民委员会二组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苏**,第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居民的财产没有管理权,居民委员会没有原告主体资格,应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多数村民提起行政诉讼。同样,居民委员会的居民组也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居民的财产亦没有管理权,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应有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诉讼。商水**办事处东**委会第二居民组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居民财产没有管理权,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即使第二居民组仍然是原村民组性质,根据最**法院(2006)民立他字第23号答复意见精神,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第二居民组组长以第二居民组名义起诉,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民主议定程序,无权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水县东**区居民委员会二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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