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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老成**委员会关北组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水县**区居民委员会关北组诉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国立,被告委托代理人苏**,第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为任*颁发的商国用(2003)第0023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被告为杜**颁发的,土地证上任*的名字是在杜**的名字后面手写添加的,不是被告的登记行为,被告并没有为任*颁发土地使用证,原告所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况且原告以王**为组长提起诉讼没有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无权提起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水县老**区居民委员会关北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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