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周口市政府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高**死亡,无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常爱国与周口市人民政府、郸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水县东**区居民委员会二组与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沈丘县**易中心与武**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贺大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太康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方本听诉被告周口市川汇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及证明一案一审行政裁定
高**与周口市政府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雷**与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石**与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