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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与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雷**诉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雷**以“原告杜*诉被告王**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周口**民法院已作出(2014)周*终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并没有支持杜*的‘309228号房屋系其与王**的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的’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8)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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