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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政局与费亚丽离婚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因离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以被上诉人费**与原审第三人刘**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上诉人鹿邑县民政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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