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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