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不服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让房管局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孔**、孔令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吴某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柘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张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某与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