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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民权县民政局不服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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