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民权县民政局不服婚姻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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