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建美不服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韩*不服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孔*芳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来与虞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