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6月1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4日中止审理,在中止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韩*不服永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建美不服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永城**服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孙*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孔**、孔令静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民权**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民权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潘**与虞城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