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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6月11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7月4日中止审理,在中止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处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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