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马**因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王**、雷观全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张**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王**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沈**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等与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与宁乡县住房保障局住房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与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杨**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再审行政判决书
姚**与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