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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马少菊与随州**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马**因被告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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