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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张**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仙桃**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何*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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