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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仙桃**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仙桃**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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