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仙桃**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罗**等与利川**办事处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郑**与被告崇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裁定书
张**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利川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王**、雷观全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张**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仙桃市龙**居民委员会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王**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程**与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沈**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等与恩施市人民政府、恩施市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